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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薪水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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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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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与问题]

  上海市某公司职员张先生正值年富力强,工作踏实勤恳,正当他希望作出一番事业的时候,急性胃出血使他的胃被切除了三分之一,病假之初公司领导还曾到医院探望,安慰他要好好保重身体,不要以工作为念。当他休假三个月后再去上班时,他发觉事情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他的位置已经有新人代替,公司领导委婉地告诉他,单位确实不能再等他了,不能因为他一个人就耽误了公司的工作,至于他的那份薪水,因为工作是另外的人做的,当然,就是谁劳动谁得益了。

  想想以前在公司的辛勤工作,今天竟然是这样的结局,张先生不禁义愤填膺。一气之下,他想找几个人教训教训公司的领导。但潜意识告诉他,这样以恶制不对,最后他还是选择了以法律为武器,律师接手这件事后,首先希望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经过和其公司领导交涉,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这件事还是诉诸于法律了,当然,结果是张先生赢回了他应得的利益。

  [分析与处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上海市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企业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疾病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还应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的70%计算。

  另外,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事实上,该公司解除和张先生的合同也是不合法的,但考虑到失去了共事的基础,张先生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起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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