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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因工伤死亡 继女也能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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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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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因工伤死亡,继子女能否获赔?平阳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肯定了继子女有取得亲属抚恤金的资格,判决平阳县金明琉璃瓦有限公司向因工死亡的职工亲属(包括继女),赔偿各项费用189384元。

  2007年2月份,家住平阳县宋埠镇斗北村的冉某受聘到平阳县金明琉璃瓦有限公司,从事拉坯工作,月薪1000元。同年12月6日凌晨5时许,冉某在去拉坯过程中,被傅某驾驶的无牌小方拖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1月19日,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平阳县金明琉璃瓦有限公司支付冉某的妻子何某、冉某之女冉女、冉某继女胡某关于冉某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9444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94440元,供养亲属(子女)抚恤金134104.80元,共计人民币237988.80元。

  裁决书中认定的供养亲属(子女)有冉女和继女胡某二人。胡某系冉妻何某与前夫所生。

  平阳县金明琉璃瓦公司对裁决不服,认为胡某系冉某的继女,且胡某之亲生父亲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至胡女成年,不应由公司对其支付亲属抚恤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重新认定。

  经调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判决何某与前夫离婚,婚生女胡某由前夫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至成年。2004年11月26日,何某与冉某结婚,其女胡某随何某与冉某一起生活;2008年3月13日,胡某的生父因病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系何某与前夫所生之女,但她一直随母亲何某与冉某共同生活了多年,故与冉某已形成继子女关系。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继子女有取得亲属抚恤金的资格。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平阳县金明琉璃瓦有限公司向何某、胡某、冉女支付丧葬补助金计人民币94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人民币94440元,向胡某和冉女二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85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9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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