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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未满劳动合同不得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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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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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张于2000年1月至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企业工会委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小张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03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小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认为根据《工会法》他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结算至2005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中止其劳动合同。经与企业协商未果,小张将此事反映至某市总工会。某市总工会得知后立即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工会法》,并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该企业在限期内恢复了小张的工作,并补发了小张在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

[评析]

这是一起违反《工会法》,非法解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件。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容易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冲突,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工会法》对基层工作人员做出了一系列特殊保护规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本案中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其当选工会委员会后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即2005年5月,该企业无视《工会法》的规定,中止小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力地维护了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李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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