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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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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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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建设的诉讼请求。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何绵礼、王春霞于2007年11月共同购买一辆农用车。2008年3月何绵礼经王春霞同意将自己共有部分作价30000元,转让给王春霞。在此期间,王春霞委托本市居民张建设为其管理车辆。同年10月,张建高以其与何、王二人系雇佣关系,二人拖欠自己劳动报酬未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令二人给付。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与两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何绵礼与王春霞的并车协议不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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