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法案例: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安排补休能代替节假日加班工资吗?(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9 03:04
人浏览

  【问题提示】

  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安排补休能代替节假日休假的;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计算周期不同。它不是按照我们平时所说的日进行工作时间的核算,但同样需要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实际工时应相同,也就是说其无论采用何种计算周期,必须要以标准工时为基础,必须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比如《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4)集中工作、休息、弹性灵活。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己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本案中,外资企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便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另外,外资企业要求全体员工在国庆节期间加班后只安排补休却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国庆节属于国家的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