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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出假证,维权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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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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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芳和李杰是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的员工,本不熟识的她们,却因为同样的遭遇让她们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事情还要从十几年前说起。1991年,张桂芳和李杰被分配到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工作。1993年张桂芳休产假,1999年李杰休产假。由于在二人休假期间,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效益较差,所以通知她二人放长假,并发给部分工资。后来,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变差,在2000年6月、2000年8月,厂方分别停发张桂芳、李杰的工资,并承诺等效益好了一次性补发二人的工资。

2004年5月,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通告,其厂里职工回厂里办理医疗保险。张桂芳和李杰按通通知的要求前去办理,印刷包装机械厂的领导表示 :“医疗保险费只能自己交钱,单位不给交”。“医疗保险真的是要自己交吗?”她们半信半疑。二人觉得既然单位不给交钱,那就把从前欠的工资、医疗费等都要回来,可是这个请求也被拒绝了。“单位有什么理由不给我们应有的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二人提起了劳动仲裁,让法律来给自己一个说法。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关认为,二人属于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配件分公司工作人员,而且配件分公司是独立法人,与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仲裁机关以张桂芳、李杰和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没有支持二人的请求。

于是,他们通过法院解决。在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都向法庭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提供证据时,哈尔滨市印刷包装机械厂提出,张桂芳曾写过辞职申请,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但经过法院的鉴定,此证据实数伪造。在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强有力证据支持下,被告方再也无法狡辩。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在本案中李桂杰的辞职申请书,经鉴定不是李桂杰本人所写。律师建议当事人,想要案件胜诉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是还要尊重法庭举证程序,伪造证据属于违法行为,请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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