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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时效 逾期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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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7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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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所以公民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期,否则应有的权利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主张双倍工资 一年内有效

  2009年7月,张某进入塘沽的一家快递公司从事速递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保险。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

  2010年11月,由于张某工作疏忽丢失了一车货品,公司以扣除工资的做法让张某承担损失,张某一怒之下离开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2011年4月5日,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8月到2010年11月期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补交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然而公司则认为,张某主张2009年8月到2010年4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表示,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并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1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就张某的案例而言,他只能主张从2009年8月到2010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张某2011年4月5日才提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那么2009年8月到2010年4月5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可能会因为已过时效,得不到法律支持。即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杨律师提醒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并且只能前溯12个月,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及时,尤其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情形,必须立即提起仲裁,否则拖延一天则少一天的双倍工资差额。(记者 严玉霞)

受伤隔9年 能否再索赔?

9年前,6岁的李思雨在幼儿园玩滑梯时,从高处不慎跌落地面,折断了左手无名指。当时,幼儿园方面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救治,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并向家长赔礼道歉。李思雨的父母对幼儿园真诚的态度和善后处理很满意,此事就此了结。9年后,李思雨初中毕业,因为爱好文艺,报考了一所艺术学校,但在体检时因她的左手无名指有明显残疾,被学校拒绝。为此,李思雨向9年前就读的幼儿园提出高额赔偿损失的要求。

律师说法: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的主任田浩亮认为:本案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问题。李思雨受到伤害是9年前的事情,她的法定监护人知道其健康权被侵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应当从当时家长知道孩子受伤时1年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李思雨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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