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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招收工人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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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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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1993-02-10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局:

  来电收悉。现对你们反映的国营企业招收工人中的劳动计划管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审批下达社会招工计划是劳动部门进行社会劳动力管理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安排城镇劳动就业、合理使用劳动力的重要保证。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7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把国营企业的招工工作搞好。

  二、劳动部门既是综合管理社会招工工作,又是具体管理国营企业劳动计划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国营企业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应本着提高劳动效率、保证重点建设、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在上级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劳动计划指标内,合理安排各企业单位补员和新增职工(包括接收国家统配人员和从社会招收工人)。没有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和社会招工计划,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企业单位一律不得增加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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