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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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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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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6日

  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2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0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265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30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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