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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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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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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2]31号)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了切实做好养老金调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0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齐到80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三)1994年1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元。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保障水平确定为324元,各旗县及赛罕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保障水平确定为260元。

  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24元的,补齐到324元;旗县及赛罕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60元的补齐到260元。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标准及额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测算后下拨,不足部分由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这项工作涉及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关,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五、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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