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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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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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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下大气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千方百计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巩固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100%领到基本生活费的成果。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坚持实行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1/3的办法。各级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对由财政承担的资金,优先足额安排,对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障。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及其他国定、区定贫困县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落实社会筹集资金。除自治区批准认定的特困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自筹资金要先行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建立随下岗随进中心的机制。要落实再就业工程贴息贷款和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教育和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再就业服务。大力开展下岗职工培训,全面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率达到60%以上。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定点培训基地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对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要确保年内50%以上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力争做到出中心的人数大于进中心的人数。

  (三)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进一步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的衔接。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把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使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抓紧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需求。

  (四)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企业职工在接到下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到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到或报到后15日内不签协议的人员,不统计为下岗职工,不发生活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凡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则上不能倒流回企业,凡是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一律解除同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即使原企业因恢复和扩大生产,需要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也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要认真清理下岗职工中的“隐性就业”问题。对于那些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由下岗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根据吸纳下岗职工的比例,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解除管理协议和劳动关系,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可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补发过去欠发的养老金。今年,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按照“3、6、9”的计划安排,解决好养老金拖欠问题。即: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要想尽一切办法调度资金,在3月底以前补清;属于企业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户督促企业制定补发计划并予以落实。一般地区要在6月底以前补发完毕,少数特别困难的地区,要力争在9月底以前补发完毕。

  (二)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1999年上半年,要使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90%以上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年底达到95%,力争100%。要搞好下岗职工和自谋职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力争使他们100%地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三)下大气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今年影响基金收缴的不利因素很多,收缴工作要抓早、抓实,力争使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稳定在90%以上,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收缴率必须达到100%。要广泛宣传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落实收缴目标责任制,达到目标者奖,达不到目标者罚。

  (四)大力清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年内将企业累计欠缴的2亿元养老保险基金的50%收缴上来,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对欠费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欠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年警告,二年撤职,并予以新闻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如数收回。

  (五)努力提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水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实行对企业和职工全额收缴养老保险费,对离退休人员全额拨付养老金。要积极推广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年内力争使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人数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其中,自治区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行业、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库尔勒市必须达到这一要求。

  三、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各项工作

  (一)搞好结余基金的清查移交工作。对应移交的基金,各行业要认真进行自查,边清查边移交,在4月底以前将过去结余的基金如数移交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稳步做好原行业统筹移交后的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及有关会议精神,对少数行业统筹费率进行必要的调整。首先要对提前退休人员和原行业统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在未调整之前,各行业暂按目前自治区确定的费率执行。

  (三)做好行业统筹项目的核定工作。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精神,搞好行业统筹项目的核定工作。属核定项目内的待遇,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其中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需要安排下岗的,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1998年以前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明显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清理。

  (二)严格管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除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直接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外;其他企业正常退休的仍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统一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其他提前退休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要严格控制病退人数。各地、各行业年病退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在职职工总数的5‰以内。同时,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要按每提前一年2%的比例减发养老金。

  (三)严肃法纪,坚决执行国家规定。各地、各部门及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规定,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坚决清退回企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明知故犯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从严惩处。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仍是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要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工作落实。要及时总结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与经贸、财政、工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确保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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