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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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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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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启动创造条件,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当地统筹的企业,缴费比例高于企业工资总额22%的统一调整为22%,低于20%的调整为20%.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军工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从现行缴费工资的5%调整为6%.

  三、各地在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要求,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严禁挪用养老金,在地、州、市范围内实行结余基金的统一调度使用。对这次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要认真测算,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此页无正文)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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