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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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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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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末,国务院和劳动部曾就妥善处理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先后发出通知,我部以能源人〔1990〕148号文将有关内容和要求通知了各有关单位。为继续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生产适当发展,进一步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根据国务院最近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依靠职工群众共渡难关。

  各单位要从稳定大局、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的高度,认识妥善解决停工待工问题的重要性,有停工待工情况的单位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建立责任制,或成立专门的班子及时研究停工待工的情况和问题,注意发展趋势和职工思想状况。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摸清情况,针对企业停工待工的具体原因,制订解决的办法,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五中全会精神,正确理解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使他们认识到当前的困难是暂时的,是前进中的困难,以增强克服困难的决心。停工待工企业的领导要振奋精神,与职工同甘共苦,要发动和依靠群众,为恢复生产献计献策,团结一致,共渡难关。

  二、采取切实措施,恢复和发展生产。

  解决停工待工问题,根本办法是要恢复和发展生产。有停工待工情况的网、省局和归口管理的公司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帮助停工待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较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的停工待工企业,要采取扶持措施。对企业归还到期贷款有困难的,要积极协助他们向银行申请适当延期;对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或销售回款,经银行批准,要首先保证职工工资,并给企业留有适当的生产流动资金;要积极帮助企业并取得银行、财政部门支持,清理债务,解决三角债问题。

  按国务院通知有关精神,停工待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或减免预收税、费、基金。经各级财政部门同意,各停工待工企业在认购国债时可受到照顾。

  三、加强企业的整顿和调整,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关停并转问题。

  对因管理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停工待工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抓紧时机,进行整顿,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企业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经营素质差的,要限期调整班子,完善管理制度,尽快恢复企业的生产经营。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基础差,无定型产品,质次价高,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途的停工待工企业,主管单位要下决心进行调整。调整中,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稳妥进行。要根据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鼓励优势企业,帮助劣势企业,充分利用停工待工企业的厂房设备,转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确需关停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企业主管单位认真审查,报经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关、停的全民企业,要首先解决好人员的安排,主管部门要负责将他们调剂安置到需人单位。要确保关停企业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关停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参加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由劳保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由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也未参加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按财政部〔1981〕财企字63号《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停工待工人员管理,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企业停工待工后,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不要把职工推向社会,一般也不要放长假。必须放假的要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企业要组织停工待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转岗转业训练或开展安全教育等。要发动停工待工人员维修设备,整理厂容厂貌、推销产品、开展各种劳务活动,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以工代赈。

  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长期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企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防止和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发动和依靠群众广开生产门路,搞活多种经营,自己动手解决吃饭问题,各地区要积极扶持停工待工人员开展生产自救。

  五、加强劳动力管理,抓紧清退计划外用工,做好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抓紧清退计划外用工,主要是清退那些近几年进城的农民工。今年部下达的清退任务必须完成。停工待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原则上要全部清退,腾出岗位安置停工待工人员。

  各归口公司和各网、省局要做好本单位的劳动力平衡计划,根据生产需要,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有停工待工情况的,要调配安置停工待工人员。新建、扩建和其他需要招工的项目,首先由停工待工人员中选调。短时间无法恢复生产的全民企业,停工待工人员自愿申请,企业批准,可到有条件的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保留全民身份;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也可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自谋职业。

  六、切实保障停工待工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要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停工待工人员适当的工资或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一般不低于1988年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规定的标准。如资金仍有困难,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帮助,也可由主管部门财务担保,由企业向银行借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用税前利润予以偿还。

  为保障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有条件的单位,可提倡建立企业职工互助基金,基金不是救济性的,而是有借有还、周转使用。

  要保障停工待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停工待工企业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正常拨付和发放;参加电力系统离退休费用统筹的单位,由电力行业劳保统筹基金中负责拨付。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也未参加电力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企业,要尽快实行社会统筹或行业统筹,在未实行统筹前所需资金按停工待工人员生活费资金渠道解决。各单位劳动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七、要做好停工待工企业的治安工作。

  停工待工企业要组织必要的人员维护机器、设备及产品、材料的安全,防止被损被盗。暂停使用的机器,要妥善保管,以备恢复生产时投入使用。

  各单位应密切注视可能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动向,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坚决打击盗窃、破坏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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