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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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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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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我市自2001年9月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后,为广大参保人员化解重大疾病风险,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维护患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化,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增长,原定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偏低的问题日益显现。全市大病医疗保险费入不敷出、收支倒挂,影响了正常的支付。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5]58号)精神,参照周边城市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起,将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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