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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及支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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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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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医保原则,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衡政办[2002]1号)有关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及支付比例条款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衡政办[2002]1号文第五章第二十条:

  “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年龄不足45周岁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6%;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0.7%。以后视情况变化,可予以适当调整。参保人员的年龄划分以每年的7月1日确定。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3%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调整为:“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年龄不足45周岁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1.6%。以后视情况变化,可予以适当调整。参保人员的年龄划分以每年的7月1日确定。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3.8%的比例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二、原衡政办[2002]1号文件第六章第三十条: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3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38%;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27%,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3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3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2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8%。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时,采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20%,其余8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2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8%;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7%,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3%;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时,采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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