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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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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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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市辖各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县级市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平山、灵寿、行唐、赞皇、元氏、井陉6个山区县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40元;其他县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5元。

  二、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确定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摸底测算和补发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本级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确保保障金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同时,要加强低保机构建设,解决好有关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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