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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6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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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执行统一的标准。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1.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2.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4.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5.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RJP(1+----ij) Π (1+ik)(1+---in)
        j-i p=1      12     k=j+1          12
   m-1     m-p-1
  +∑Rnp(1+-----in)〕(1-a)
   p=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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