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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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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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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字[2006]1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中央驻疆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分别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按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精神,已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未按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精神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含农牧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490 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工资的人员(含农牧企业同类人员),每人每月按35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地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存中支付。老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由各厅局(行业)审核汇总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后执行;各地、州、市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报地、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于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附件:1.2006年7月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2.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

3.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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