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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5年、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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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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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字[2006]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经自治区党委第32次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区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

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随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待遇,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四、本次普调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及办法:凡符合2005年、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在2004年末、2005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45元、8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元、90元;满30 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5元、100元。

五、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下列退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及办法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三)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25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增发待遇。

六、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七、按照2005年7月1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2006年6月1日新执行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不再执行因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从2006年6月1日起新执行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八、国有农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调整。

九、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积累中解决,自治区将视各地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尽快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各地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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