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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地税局社保政策与征管问题意见的函(闽劳社函[2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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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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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地税局社保政策与征管问题意见的函(闽劳社函[2007]65号)

2007-3-16

省政府办公厅:

贵办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政策与征管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6]314号)文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问题

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贸委、改革开放办、地税局经省政府同意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问题体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2004])3号)已经明确,个体工商户雇工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其雇工也应当按照20%的费率缴费,并可以明确雇工个人按8%、雇主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三部门已于2006年上半年先后两次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处电话告知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问题,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我们三个部门进一步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人大等部门沟通协调,目前我们正在与省政府法制办协调。

二、关于新参保高龄人员政策性补缴问题

高龄新参保人员的政策性补缴问题,目前的政策已经有系统的规定,但要突破法定退休年龄往后延缴,涉及多项重大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则要审慎对待。要考虑的主要有:首先,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问题。目前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50周岁,女职工管理岗位55周岁,这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颁布实施的,是个政策界限。第二,政策的衔接性问题。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对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能达到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实行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份政策已执行多年,如果现在开始实行延退的办法,对历史上已经按一次性处理的人员有较大的影响,形成较大的冲击。第三,可能会加剧基金隐性债务的增长。从目前看,普遍存在年轻时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到了临近退休年龄时才积极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构成日趋老化,基金平衡压力不断加大。为此必须引导职工在年龄尚轻时就积极参加养老保险。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建立之初对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执行,确保避免产生矛盾,保持正确的导向,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趋势。

基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有利于保持稳定,我们认为对于延退问题目前暂不予考虑。但可以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

三、关于农民工续保问题

对于农民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劳动法规定,参照企业职工的相同办法,在政策上已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转移和退出问题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农民工在失业时从事灵活就业的续保问题,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在研究,我省可以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作处理。

四、关于农保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交叉和衔接问题

已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可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国家出台农民工保险办法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五、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征管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收归地税部门征收和管理,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减少征管环节,强化征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完全赞同。建议省政府尽快明确,我们将尽快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能养老保险的代收代缴工作移交给地税部门。

六、关于社保关系确认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制度问题

关于社保关系确认问题,《福建省社会保险关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在受理5日内必须办结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各级社保机构严格遵守工作时限,把好审核关,对不符合参保条件,如无开户许可证、空壳企业、超龄人员拒绝办理社保登记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地税部门应加强和社保经办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扩面工作。

七、关于“五险”法规完善问题

完全赞成尽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的建议。由于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我省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也作了相应的改革,同时随着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已有多年,社会经济形势已经发生许多的变化,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去年,我厅已经组织有关处室对条例修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也征求了基层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草案意见,并于去年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已向有关部门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征集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正在收集整理中,我们将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财经委开展修订工作,争取尽快完成修改。

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养老保险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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