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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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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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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有关规定,现就对我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上岗人员支付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其中,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支付被招用人员岗位补贴。

  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二、企业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10人以下,申请补助的,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本原件和复印件到就近的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填报《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企业一次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携上述资料到就近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信息。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并可安排企业招聘及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三、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助的,应在1个月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到接受岗位信息申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办理录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录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手册;

  (四)劳动合同。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次月15日前将申领前3个月奖励金及申请补贴的资料报原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金拨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账户。

  申领奖励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金及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单(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六)员工本人的银行账号。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申领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员工劳动手册(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七)《再就业优惠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非就业困难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支付奖励金的,在与被招用人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合同3个月以后,到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奖励金。申领奖励金时除应提交上述2至6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招用失业人员奖励金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下列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予支付奖励金及补贴:

  (一)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

  (三)工作(服务)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其他无固定薪金的、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的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管理者不列入支付奖励金、补贴的对象。

  七、企业提交的录用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金和补贴。

  企业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奖励金或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金或补贴,追回已经支付的奖励金、补贴,取消该企业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金和补贴资格并予以公告。

  就业困难人员与企业相互串通虚报上岗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将情况记入该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系统。

  企业强制员工承担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拨付招用奖励金及补贴,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八、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底可对下一年度的奖励金、补贴标准和支付补贴的岗位范围进行调整。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申请奖励金、补贴的核准,截止日期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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