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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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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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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用药质量及价格合理,依据本办法对约定医院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用药种类以《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为依据

1、《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准予报销的西药和中成药,由医师按合理用药原则使用记帐。

2、《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病情提出使用意见,经审批后使用,记帐50%,个人负担50%。

3、《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用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单味自费中药和自费西药、中成药。使用本目录内的药物全部自费。

二、对目录内的药物有以下限定:

1、目录内均为"准"字号药物,凡"键"、"消"、"试"字号及科研药物均为自费用药。

2、只能使用目录中各药物指定剂型。

3、注有(进)字的药物,进口、国产的均可使用;未注明的只可用国产药品记帐,用进口的则由患者自费。

三、用药原则: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七日量。

四、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文件规定监督、检查约定医疗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约定医院需将自配制剂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帐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不能记帐使用,由患者自费。

约定医院申报自配制剂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制剂许可证》。

2、制剂品种:药名、成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如属医院协定处方、经验方或研究的新制剂,也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4、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约定医疗单位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中对门诊处方书写格式、用药量、价格等及住院用药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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