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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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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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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2)4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普遍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遍增加养老金

  (一)人员范围

  本市2001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

  2、按本人2001年12月份的养老金×3.42%增加养老金。

  3、上述两项合计,月增加养老金不足44元的,可按照44元增加;月增加养老金最高不超过83元。

  (三)退休人员调整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3000元,现月养老金已达到3000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养老金。

  (四)原养老金较低补足到460元的人员,其本人2001年12月份的养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和退休后按本市历年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不含补足部分的养老金)确定;按此规定确定的本人2001年12月份的养老金加上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调整的养老金,不足460元的仍可补足到460元。

  (五)2001年底前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36元。原退职生活费较低补足到414元的人员,其本人2001年12月份的退职生活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确定;按此规定确定的本人2001年12月份的退职生活费加上按本款规定增加的生活费,不足414元的仍可补足到414元。

  二、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一)本市2001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其中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等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具体办法如下:

  1、2001年底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每年1元计算增加养老金,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得超过7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3、同时符合本条上述两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本市2001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2001年底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每年1元计算增加生活费,增加后的月生活费不得超过6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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