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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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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200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5元。

  二、本市2003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养老金后,对其中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再适当增加养老金。具体办法如下:

  2003年底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的人员,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可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按每年1元计算增加养老金,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750元。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抓紧工作,在国庆之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含7、8月份的补发额)发放到退休人员个人帐户。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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