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海市-核磁共振(MRI)、CT检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8:05
人浏览

企业和医院在执行沪医保(1996)第11号《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通知》时,原规定企业劳保医疗职工核磁共振(MRI)、CT检查需经所在单位核准,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在住院期间需核磁共振(MRI)、CT检查的,由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决定,不需患者所在单位核准。但企业职工门诊做上述检查的,应按规定在检查前由所在单位核准,急诊病人可先检查,再补办手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