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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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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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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新施行的《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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