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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诉公司被驳回劳动劳务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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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6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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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唐丽媛,通过应聘到某公司办事处食堂从事采买做饭工作,8个月后,该公司取消食堂。唐丽媛向仲裁部门提出多项仲裁请求,但均被驳回。唐某
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由被告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等经济要求。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唐丽媛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唐丽媛去年3月应聘到一家公司设立的办事处食堂从事采买做饭工作,每天做一顿午饭。公司对她的工作时间没有要求,中午做完饭可以回家,直至去年10月公司取消食堂为止。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去年12月,唐丽媛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提出被告公司需要给她补缴2008年3月至10月的各项社会保险3400多元;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一个月工资950元;公司应支付自己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950元;支付2008年3月至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50元。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唐丽媛全部仲裁请求。唐丽媛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理应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随后向河西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唐丽媛在被告单位设立的办事处从事采买及做饭工作,每天中午只做一顿午餐。从唐丽媛的工作性质及就餐人员的数量,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现被告单位按月支付给唐丽媛劳动报酬,唐丽媛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主张社会保险、工资、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唐丽媛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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