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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劳动法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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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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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通讯员 杨山明 记者 戴燕)“员工”被单位口头辞退,劳动法却不予以保护?近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因“员工”无法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原告翁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8日,翁某与扬州某公司签订酒水推销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原、被告的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代理期限为一年。不久,为了翁某能够顺利办理房屋贷款,该公司在2009年5月23日向招商银行出具了证明材料一份,其内容为:“翁某系鸿嘉公司员工,职务为业务员,月平均收入2000元。”

  翁某称,双方原本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在试用期内违背他的意愿强迫签订酒水推销代理合同,而翁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试用期内却被单位口头辞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某提供给招商银行的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翁某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系违背其意志,法院经审查后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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