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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费劳动监察半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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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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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今年4月30日,某企业一些职工向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投诉。这些职工在信中写道:“我们是某公司的职工,向贵科反映我公司长期拖欠职工加班费的问题,我公司从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4月份,所有加班费(星期六、日及2009年元旦,还有8小时工作以外)长期拖欠,至今不发。由于本公司职工工资较低,再加上加班费不发,严重影响到了我们职工的生活,希望贵科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接到职工投诉后,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科长秘林立即召集监察员刘晓锦、刘晓东对职工的投诉进行研究。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监察员刘晓锦立即与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联系,经调查取证了解到,由于目前市场低迷、原材料费用不断上升使得该公司利润较低、货源较少,目前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入不敷出的困境。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职工的加班费无力发放,共计拖欠职工加班费79万多元。为了尽快为职工追回拖欠的加班费,秘林科长和两位监察员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接洽,指出企业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将此情况向该公司主管上级单位反映。经过监察员们的努力,该公司多方筹集资金,终于在5月13日将79万多元的加班费发放了给职工,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这部法律己经颁布实施10多年了,可是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加班费的违法行为,还是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就是一些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处罚力度不大,才造成这种违法现象的存在。另外,许多职工对于企业的侵权行为敢怒不敢言,这就更加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要怕,只要事实清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定严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电话是12333.在刚刚结束的国庆节八天长假中,10月1日 (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到了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到了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page]

  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节日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因今年10月3日,是一个特殊的日期,由于该日既属于公休日(星期六)又属于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且还处于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中,由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其他法定节假日不能相互冲抵,因此,10月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重叠后,应当串休两天,即10月5日(公休日调休)与10月6日(中秋节调休)。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2009年国庆节长假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计算加班费: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加班费;10月4日、10月5日为公休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给予补休的,应当按照200%支付加班费;10月6日为中秋节调休,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费;10月7日、10月8日属于对9月27日、10月10日公休日的调休,因此,当天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另行找时间安排补休,补休不了的,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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