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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遭电动车撞伤未定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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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杰)工程师王女士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成膝盖粉碎性骨折,但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因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她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认定为工伤。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2月21日下午,王女士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在朝阳区望京花家地附近,被一辆电动车撞倒。交警来到现场做了简单处理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左膝盖粉碎性骨折,至今休养在家。

  事发后,亚运村交通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电动车在此次车祸中负全责。王女士手持认定书,到朝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4月,朝阳区劳动局认定王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原因是撞伤她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

  “本来责任认定书上写的肇事车辆是电动自行车,我多次找交通队要求更改,后来改为两轮电动车。”王女士说,两轮电动车应该属于机动车,因为按照《道路交通法》,只有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如今肇事车辆已经找不到,劳动局却认定它为非机动车是不合理的。因此,她对朝阳区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收回此前的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为工伤。

  昨天上午,朝阳区劳动局委托一位干部和法律顾问出庭应诉。他们称工伤认定书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做出的。《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女士受伤虽然是在下班途中,但肇事车辆是电动车,交通队答复是“按非机动车管理”。

  “按非机动车管理的可能是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的也可能是非机动车。”王女士说,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只是不发牌照、不考驾照而已,不代表它不是机动车。

  对此,劳动局代理人指出,王女士这样的推论是错误的,因为是否发牌照、考驾照只是管理形式,并非管理本身。

  王女士所在的研究所作为案件第三方出庭。其代理人说,研究所对王女士受伤非常同情,但是尊重劳动部门的非工伤认定。

  朝阳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对话劳动局代理人

  严格按照条例认定工伤

  记者:为什么要以是否机动车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呢?

  代理人:这个问题应该问立法者。我们作为执行部门,考虑到的可能因素是受机动车伤害比较重,花钱比较大。

  记者:工伤认定书仅仅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的吗?[page]

  代理人:是的。条例中写得很清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记者:听说最近要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代理人:最近网上确实在热议这个问题,有人建议取消这一条。因为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但无论最终如何修订,我们都会严格按照条例来认定是否工伤。

  ■记者追访

  条例修改应考虑电动车伤害情况

  昨天下午,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秘书长王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王杰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第14条第6项,王杰说立法时就曾经有过争议。在1996年条例试行,其内容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劳动者无责或者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2004年5月条例正式施行,其内容更改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也是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毕竟在途中劳动者相对机动车是弱势的。”

  王杰提到,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交通工具,且使用越来越普遍。虽然现在是按照非机动车管理,但它对骑车人或行人的伤害,是大大超过自行车的。比如本案中,王女士因车祸导致左膝粉碎性骨折,这样的伤害其实和机动车伤害程度相当。

  因此,在近期热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中,对于电动车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王杰建议立法者将其考虑在内,以法律条文形式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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