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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授办个医保有多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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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贴曝病危的武汉大学知名教授张在元遭校方解聘。校方派员到他病床前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武大宣传部回应称,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劳动争议问题。(11月17日 广州日报)

  根据武汉大学与张在元教授的聘用合同,其薪酬中已包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武大的确没有义务支付其医疗费。但武大的这一做法并非完全站得住脚。既然武大决定聘用张在元,就应该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而不是把这些事都交给张在元自己去办。如果当时武大为张在元办了医保,其巨额医疗费用中的绝大部分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由于当初没办医保,现在武大除补贴16.5万元用于张在元的治疗外,还垫付了医疗费用68.6余万元,总计85.1万元,而张在元的医疗费用显然还在不断增加,不堪重负的武大只得宣布停止提供医疗费。

  虽然武大解聘张在元只是依合同办事,但在病床前解聘病危教授的做法未免太过残忍。也难怪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指责武大的冷漠与无情。如果武大将解聘决定交给家属而不是直接送到病床前,同时再给予一定的医疗费资助,会惹来这么多的非议吗?

  当然,没办医保张在元自己也有责任,如果当时能坚决要求武大为自己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或是自己出钱购买医疗保险,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无钱看病的境地。据17日广州日报报道,因抱怨医保收费标准偏高,佛山大学生的参保热情并不高。佛山某高校有13000多在校学生,参保的学生仅有97人,个别高校甚至无学生购买医保。被大学生认为偏高的参保标准是225元每年。如果说对没有收入的大学生特别是家境困难的学生而言,225元是一笔不小开支的话,那对于拿着高薪的大学教授来说,一年几百元的医保支出不过是毛毛雨。虽然各地医保缴纳标准不同,但无论是参加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张在元教授而言都不算大,即便同时参加社保和商业保险,也完全负担得起。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张在元教授居然什么医保都没有参加,这实在让人感到惋惜和痛心。

  这一事件让人再次看到社保宣传存在的不足。别说普通市民,就是大学领导和大学教授们都对医保政策缺乏了解。正是由于维权和主动参保意识不强,张在元教授才沦落到无人为自己支付医疗费的窘境。高校的聘用教师不只张在元一个,没有参加任何社保的也并非仅此一例,而普通的企业员工有类似情况的则更多。这就需要各地社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员工的参保意识,同时积极督促企业自觉为员工参保,提高社保覆盖面,达到人人参保的目标,让发生在张在元教授身上的悲剧不再重演。[page]

  有关说明:张在元是2005年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的,2006年发病,按规定其医疗期为3个月。所以武大解聘是合法的。所谓张在元教授依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武汉大学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并不正确。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不论医疗期满员工是否痊愈,是不是还在继续治疗,劳动合同都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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