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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博士要走 学院收取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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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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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应聘到大学当老师不到一年,青年教师马某就考上了武汉大学的博士。马某在调档案时却被所在的学校收取了4万元违约金。由于不服学校的人事行为,马某向甘肃省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仲裁裁决甘肃政法学院返还他所交的违约金。

  2007年夏季,马某走出校园后应聘到甘肃政法学院当老师。同年7月16日,马某与甘肃政法学院签订了新进人员合同。甘肃政法学院承诺给马某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并按讲师待遇给马某发薪,马某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由学院代为保管。8月27日,马某和甘肃政法学院正式签订聘用5年的合同。2008年3月,马某参加武汉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成绩上线被武汉大学录取。

  考上博士,马某在甘肃政法学院的教学就无法继续了。马某称,2008年5月22日他向学校递交了辞职申请,6月4日辞职获得学校批准。但没有想到他到学校人事处申请调动档案时,人事处认为他和学校签订了5年的合同,在合同服务期内离开属于违约,应缴纳违约金。眼看着武汉大学的调档日期临近,如果错过则有可能错过这次上学的机会。马某在他承认违约的前提下,学校收了他4万元的违约金,并为他调转了档案关系。

  马某认为,他虽然和甘肃政法学院有5年的合同期,但他的试用期是一年。他离开学校的时候,还在试用期。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为此马某到甘肃省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学校返还他交纳的4万违约金。昨日记者获悉,该案仲裁已开庭,还未下达仲裁书。

  昨日,甘肃政法学院人事处一名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案已进入法律程序,不方便发表意见,只能等待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再说。学校认为马某违约不是没有理由的,学校也付出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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