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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找新活 保险拿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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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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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一家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2009年外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外企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张某要求。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目前经济转型期职工待岗再就业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因法律对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而形成了多种比较有争议的观点,并在社会上掀起争论的热潮。

  观点

  1

  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观点

  2

  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均享有完全的劳动待遇,受劳动法的同等保护。

  观点

  3

  劳动者在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击水律师事务所的雍卫民律师认同第三种观点。张某在保持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待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该观点符合劳动法依法保护劳动权益的立法宗旨。主要分析如下:

  一、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上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从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上讲,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张某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服从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该用人单位管理,其所从事的工作是该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确认张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page]

  三、从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来看,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意见已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明确说明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该条虽然仅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但其立法意旨却显然是在承认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均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做出的上述规定。如果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续,受到法律同等保护。因此,从该条可以明确反推出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可,只是法律未进一步对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四、从双重劳动关系下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享受的劳动待遇有无差异来看,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其解除或终止该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劳动待遇;在与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新的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履行原单位已经履行的劳动法律责任,否则就不符合公平保护的立法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即在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新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外)不能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雍卫民认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不因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的不完整而被否定。只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既要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又要整体上兼顾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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