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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正常离职 单位扣留档案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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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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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耿先生于1993年进入某商务公司工作,1993年12月他通过商调到一家置业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工作至1994年6月。然而耿先生的档案材料却仍留在原商务公司,造成很大不便。去年9月,耿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商务公司与他恢复自1994年1月起的劳动关系,并按每月600元支付1994年11月至2008年7月失业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未予受理。

  耿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耿先生诉称,由于被告公司扣留了自己的档案材料,致使自己无法继续在置业公司工作,也无法申领劳动手册。自己几乎每年都向原单位主张转移档案材料,均未得到回复。现既然自己的档案在商务公司,那么要求法院判令恢复与商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商务公司则认为,当时耿先生商调到置业公司时,公司方面已为他出具了调动证明,并没有影响他的就业,且耿先生未告知档案转出的具体地址,因此造成档案无法转移的责任在耿先生。耿先生自商调出公司后就没有与公司联系过,也没有向公司主张转移档案。

  说法

  法院认为,商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耿先生办妥档案转移手续是法定义务,但是就业促进中心在去年7月才收到商务公司转移的耿先生档案材料,商务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耿先生的合法权益,并影响了耿先生享受失业救济方面的待遇,商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耿先生主张的工资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耿的主张不予采信,商务公司应按同期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法院据此判决商业公司支付耿先生自去年5月1日起至7月28日止的失业保险金。(徐蓓丽、袁玮、邹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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