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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举报单位违法 劳动监察不作为判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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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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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向某市劳动局寄送投诉信件,请求劳动局对该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规、克扣职工工资收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劳动局给予答复。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劳动局未予答复。张某以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劳动局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此,某劳动局辩称:劳动局已将张某的申请作为人民来信转交市建工局处理,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写了一份反映其所在的工作单位?D?D某建筑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停发及乱扣其工资收入,要求市劳动局依法调查处理的申请,于1998年4月已日寄送某市劳动局。4月12日,市劳动局局长在此信上批示:“将此文转交建工局处理。”事后,既未对投诉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张某本人作出答复。人民法院判决责成市劳动局依法对某建筑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两个月内对张某本人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市劳动局承担。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合法有效。首先,张某有权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劳动法》第八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权检举和控告。”原告张某认为其所在建筑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写信要求查处,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被告市劳动局是该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主管部门,张某就劳动工作方面的问题向其投诉是适当的,第二,某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权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对群众的举报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失职。第三,某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应把群众“举报信”转交企业主管部门处理视为已履行了劳动监督检查职责。《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从职责、执法程序等方面来看是不同的。建工局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对其主管的建筑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可以要求有问题的公司纠正违法行为。但是,建工局监督不能代替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更好地保障劳动保障法律的实施。本案例中市劳动局把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来信批转建工局去处理,自己既不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也不向建工局了解监督的结果如何,并且不给来信人答复,不能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某市劳动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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