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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福利”还是“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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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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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办法引发的质疑尚未平息,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又出台《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六阶段工作方案》,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弹性工作制。有人认为弹性工作制会“弹掉”劳动者权益,也有人认为,对权益有保障的人群来说,弹 性工作制成了一项“福利”。舆论对此褒贬不一,众说纷纭。

深圳为规范弹性工作制出台新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年5月13日出台《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扩大了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也被纳入进来。目前深圳已有近千家企业获得劳动部门审批,开始实行这种弹性工作制。

据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滔介绍,受金融危机影响,深圳不少企业生产与销售的季节性明显增强: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有订单时加班较多,传统的8小时标准工时制已无法统一衡量所有工作岗位。去年以来,深圳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明显增多,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深圳市出台了这一新办法。

李滔说,对于受季节性影响较强的企业而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争议。

同时,《试行办法》还改变了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审批范围。不过,公务员不能实行特殊工时制,工种和岗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

记者了解到,弹性工作制在我国已有10多年历史,原劳动部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据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张秀芝介绍,该办法如今已严重滞后,其适用范围较窄,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新情况,因此深圳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试行办法》,对相关审批程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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