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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本质属性有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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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税体现的是对纳税人社保权利的保护:纳税人在纳税之后,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就形成一种平等互惠的 “利益交易”关系,这个利益交易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纳税人应依法享有社保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即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社保制度)的消费权利;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履行纳税义务是为了获取权利的实现。纳税人不纳税就等于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利,只要纳税,就会获取一个权利。税收制度是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统一体,与其纳税的多少基本无关,例如,我们不能说,一位纳税额几百万的律师,其公民权利大于一位纳税额只有几千元的普通工薪人员,从理论上讲,他们的权利是相等的。尽管CEO与普通工薪者之间纳税额存在很大差距,但他们享受公共产品的量差别不是很大,享有政府提供社保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没有太大的差异性,重要的是与他是否纳税这个事实有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含意,是社保税具有的三大特性。虽然在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改革 “无偿性”已有一定突破,在缴税制的国家或多或少引入了一定的补偿因素,但总体来说,纳税人的当前供款与退休后享有的待遇水平没有一一对等的直接的精算关系。

  从社保融资方式看,一般来说,缴税制均与现收现付制相联系。现收现付制的最大特点是退休金水平与纳税人最后工资水平相挂钩,而与个人和单位供款的实际积累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所以,现收现付制一般都与 “待遇确定型”联系在一起,全称就是 “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或简称为 “DB型现收现付制”。

  社保费的本质属性是供款与权益关系密切相联,它强调的是缴款与权利的对等性。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不是所有的费都能显示出缴款与权利之间的补偿性、对等性、即时性。

  除了固定性和强制性与税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之外,费的 “补偿性”与税的“无偿性”相对立。社保费的补偿性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收现付制下,它与未来待遇水平存在较高的 “联系因素”。另一种是引入账户的缴费,它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它所体现的是完全的 “精算因素”,多缴多得的联系更为明显、更为紧密,具有完全的补偿性质,或说具有完全的 “对等性”。所谓 “即时性”是指账户持有人到法定年龄时的产权意义,是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的一个时间承诺。账户的实际意义在于个人账户是个人资产建设和国家以立法形式进行承诺的一个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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