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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三角地区职工医保可互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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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4日公布了《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等一揽子文件。区域内各地相关社保对接互转难题有望破解。

  苏、浙、皖三地联合出台的《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明确,在转出地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后因跨地区就业的,可转移医保关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可以进行医保异地转接,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

  职工因跨地区流动需要转移医保关系时,参保人员应首先在转出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转入地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由于不少地区都对断保后续保的人员设立了3个月的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意见》明确提出,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没有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保关系的,要执行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相关规定。意见还明确,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

  苏、浙、沪、皖推出的《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明确,长三角地区要逐步建立医保费用代报销合作机制。合作方应确保参保职工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若能实现异地就医医保费用双向代报销,在长三角地区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就再也不用为报销医疗费用往返奔波了。

  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选择,各地还将互认各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来说,为能继续领取养老金,每年都要回参保地做领取资格认证,非常麻烦。今后,在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今后,失业保险关系也可以在长三角之间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期间户口迁移的,可以到迁出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证明、开具失业金领取期限、剩余享受期限及待遇标准并将其交至户口迁入地经办部门,并在当地继续领取失业金。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参保年限。异地重新就业后又失业并符合领取条件的,凭重新就业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可转移原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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