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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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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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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朋友们都笑话我,说我超然法律之上,居然连《劳动法》都管不了我!”广东肇庆市端州区某学校门卫陈先生向说,他因为加班工资等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却被拒之门外,理由是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陈先生是肇庆市端州区某学校临时聘用的门卫,在单位工作近两年,因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今年5月,陈先生向端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于5月26日收到该委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他所在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他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调整的范围。

  根据陈先生反映的情况,一位律师指出,原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第一项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是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陈先生是学校临时聘用的门卫,属于一般工勤人员,虽然未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因不在其本人,而且双方已存在近两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端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陈先生的申诉依法受理。

  日前,陈先生已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但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和有关方面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的偏差,却不能不引起相关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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