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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刻不容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5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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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很多地方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均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加强了保护力度,纷纷调高高温津贴标准。

  例如,根据北京市四部门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社保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目前各地出台高温津贴文件的依据,还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是现在国内唯一的一部“高温保障”法规,制定于1960年7月1日。

  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可操作性差,该暂行条例已名存实亡。而各个地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属于指导性规定,缺乏强制力;而且各地规定的标准也不一致,比如说,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各地有“按月发放”和“按天发放”两种模式。

  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采用的是“按月发放”模式;而上海、重庆、河南等地采用的是“按天发放”模式。这就容易给劳动者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近10年来,“必须为劳动者高温权益立法”的呼声从来都没有间断过。但是,因为高温立法涉及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多个方面,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卫生部门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范畴。因此,对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做出统一立法在目前存在难度。

  有专家认为,目前比较好的办法是由中央政府适时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在高温时间段用人单位调整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高温补贴、强制轮休等高温保障问题。同时,有关方面一定要重点关注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从而在根本上加强对于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保护力度。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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