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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可随时追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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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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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于2007年8月到某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调解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拖欠王某的8个月的工资8000元。

  (吴云凤 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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