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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妇女生育如何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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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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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女儿是一家公司的总监,工作很认真,是个工作狂。她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最近终于怀孕了,为此我们全家都十分高兴。请问一旦她生育,相关待遇是如何享受的呢?听说是有“限高”和“保低”的,那按什么标准呢?我女儿收入挺高的,可否仍按她的实际收入计发呢。这些问题麻烦你一并作些介绍。谢谢了!

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首先恭喜了!

社会保险法》出台施行后,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本市也对计划生育保险问题进行了及时的、相应的调整。这里我只要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文向你作一介绍,你的问题就有答案了。

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该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老马)

  阅读延伸:女职工劳动保护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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