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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经仲裁委调解获工伤赔偿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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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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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一起工伤赔偿案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仲裁委成功调解,某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郑某31000元的工伤赔偿。

  57岁的村民郑某,于2010年在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由于年龄偏大,又是农业户口,进入公司后,自愿要求公司不给自己参保,公司也答应了,但另外为他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一天上班,因操作不慎,将化工原料溅到眼里,自己冲洗了一下又继续上班。之后伤情加重,公司借支现金给郑某,强制郑某进行治疗,同时申报了工伤。治疗结束后,郑某委托律师到公司协商工伤补偿事宜,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补偿郑某5000元现金。事后,郑某自行离职,在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后,认为先期补偿太低,申请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贴、双倍工资等共计6万多元,并补缴社保。

  公司认为,公司和郑某签订了聘用协议,是郑某自己要求不参保,而且是郑某操作不当导致工伤;受伤之后公司也积极配合治疗,治疗好后,郑某委托律师和公司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这时候再提出这样高的要求有点不讲道理。

  充分了解案情后,仲裁委分别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告诉用人单位:不参保虽是经劳动者提出的,但企业不参保是违法行为;公司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有疏忽;同时,之前签的调解协议也不公平。另外,不管过程如何,工伤给劳动者身心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于情于理,5000元的补偿都太少。

  经过仲裁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讲法律,讲政策,站到当事人角度分析,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郑某得到了公司一次性支付的31000元工伤赔偿。(张维平)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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