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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单位不放年休假应付职工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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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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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26日讯 2011年还有最后这一个星期就过去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昨发出维权提醒,如果员工还没有被安排年休假的,可以向所在单位要求支付三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据介绍,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的年休假时间安排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还有最后这一个星期,单位如果不安排年休假,职工可向单位所在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南京市劳动监察维权电话:12333、865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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