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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转让股权后再索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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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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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左女士和几个人一起合伙开了一家电器公司,左女士占了大部分股份,最终散伙时感觉财产债务分配不公,已是公司前股东左女士和丈夫马先生在去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此前一手创办的公司赔偿两人共计27万元。

  合伙开电器公司,最终散伙时感觉财产债务分配不公,又回头追索薪金和补偿金。已是公司前股东左女士和丈夫马先生在去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此前一手创办的公司赔偿两人共计27万元。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同时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认为仲裁委判决不当 夫妇俩提起诉讼

  2011年3月,左女士和几个人一起合伙开了一家电器公司。左女士占了大部分股份,也是公司监事,马先生则任商务部经理一职。公司经营了9个月,左女士转让了股份后退出该公司。不久,左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电器公司支付入职期间薪金和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左女士称,她入职期间月薪6000元,但公司没和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公司未支付给她任何报酬。仲裁委认为,电器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因左女士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所以驳回她的仲裁请求。左女士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同时,3月入职9月离职的马先生也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赔偿他薪金和补偿金11万余元。仲裁委判令,电器公司支付马先生2011年3月22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25290.32元。9月30日后,马先生因自己的原因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马先生妻子左女士在该公司任监事一职,驳回马先生其他部分薪金赔偿金的仲裁请求。马先生也不服,提起诉讼。

  电器公司:仲裁委判定不当 不应支付赔偿

  电器公司坐在了被告席,但也向法院申请判令仲裁委的仲裁无效,公司不必承担2.5万余元的赔偿金。就左女士的诉讼,电器公司表示,左女士在2011年12月转让股权时双方已经把工资结算清楚;因左女士曾是公司监事又是大股东,因此她的劳动合同和其他的员工应不同看待。左女士是转让股权后离开公司,更谈不上赔偿金一事。

  对于马先生的诉讼,电器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电器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马先生是左女士丈夫,如果真如马先生所说,公司从没给过他工资,那作为妻子兼电器公司大股东的左女士在签收工资时为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电器公司认为,马先生的说法根本不符合常理。

  双方争执不下,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电器公司也不必支付2.5万元赔偿金给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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