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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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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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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孕妇

 2008年5月,章小姐和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间,经医院检查,章小姐才知道自己已怀孕数月。试用期满前,公司以“职业素质与意识不能达到本岗位要求”为由,通知章小姐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章小姐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合格,同时也不该在自己怀孕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在与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时,章小姐正处在孕期,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章小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章小姐劳动关系,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按规定为章小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补发四个月工资4400元并赔偿章小姐生育医疗费3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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