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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家是公司还是经理? 驾驶员起诉公司未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6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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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到一家咨询公司应聘驾驶员,两年后雇佣关系结束,双方就“到底为谁工作”意见不一而对簿公堂,近日,杨浦法院一审认定驾驶员缺乏证据,对其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资、签订合同等诉请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马先生经人介绍到一家咨询公司的经理王女士处应聘驾驶员,并于一周后驾驶王女士丈夫名下的桑塔纳轿车开始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底,马先生接到通知结束雇佣关系。今年1月,马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咨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9517元,但未获支持,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马先生表示,其本人是到公司总部应聘,王女士以公司经理身份当场录用,自己主要负责接送该公司监理人员到川沙工地上下班。除节假日外,每天早上7时出发至工地,其余时间听候调遣。故马先生坚持认为自己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咨询公司则辩称,马先生是为经理个人工作,驾驶的是王女士的私人车辆,并非公司车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他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驾驶王女士私人所有的车辆,据此推断他应受王女士雇佣,为王个人开车,且王女士亦作为证人到庭证实该节事实。马先生虽主张自己受咨询公司聘用为其工作,但无证据证明。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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