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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分职工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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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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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HTK〗申诉人顾春花系某市邮电局中山路分局的青年职工。1996年春节期间,邮电局领导安排在农历正月初二、初三夜晚加班两晚,顾春花当即向领导提出;自己已怀孕7个月,需要休息,不便加班。对此,邮电局领导没有同意,并要求申诉人顾春花考虑到春节期间工作忙人手少的问题,克服一下困难,体谅单位的苦衷。顾春花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两晚未到工作岗位,致使电瓶充电间无人上班,邮电局正常的通信业务及生产受到一定的影响。事后,邮电局领导对申诉人顾春花给予了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申诉人顾春花当即加以拒绝,邮电局遂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以申诉人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给予“记过”处分。申诉人顾春花不服,1996年4月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撤销记过处分。?

顾春花诉称:本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工作积极,从未出过差错,此次春节期间未到岗加夜班,纯属自己怀孕7个月有余,身休不便所致,给单位的正常通信业务及生产造成影响,希望领导给予谅解,此外,自己不上班是在法定假日3天之内,邮电局给予处分,缺乏足够的依据,应予撤销。被申诉人邮电局答辩称:邮电局实属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的是轮休制,法定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是国家保证邮电通信畅通而赋予的特殊权利,也是邮电职工应尽的义务;此次春节3天加班,正值申诉人工作日,申诉人以法定假日为由不到岗上班,理由不充分;此外,申诉人住处距工作间尚不足100米,夜间照明条件很好,夜间上班并无不便,申诉人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两晚不到岗上班,事后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被申诉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法规的规定及行业内部规章予以记过处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诉人顾春花的仲裁申诉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经查:被申诉人某邮电局安排申诉人顾春花加班时,申诉人顾春花确已怀孕7个月零8天。 ??

【评析】〖HT〗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保护争议案件,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 ?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专门作出的有关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妇女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定。国家之所以对女职工作出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原因是:第一、妇女在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等方面与男性显著不同,特别是妇女在经期、妊娠、分娩、哺乳、绝经等生理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情况,往往使她们易受生产过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伤亡事故、职业病、妇女病的发生。第二、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的历史使命,她们的健康影响着下一代,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第三、对女职工进行特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此外,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还可以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本案例中,被诉人属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在法定休假的春节期间,可以安排所属职工上班或加班,申诉人顾春花在农历正月初二、初三加班也属正常轮班,不属延长劳动时间,表面而言,被申诉人的工作分配似乎并无不当之处,但是,申诉人顾春花已怀7个月身孕,本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对其安排在夜间工作,而且被诉人连着两夜安排申诉人加班,无视申诉人身体、生理的特殊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申诉人提出正当要求后,被诉人不但不予以接受,反而对自己的非法安排要求申诉人体谅,事后又对申诉人开展所谓的批评教育,在申诉人不写出书面检查的情况下,对申诉人进行行政处分,被诉人的所作所为很明显是错上加错。因此,被诉人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邮电行业的内部规章对申诉人予以记过处分属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得到维持。?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申诉人与被诉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诉人邮电局撤销对申诉人的记过处分,并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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