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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热点案例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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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1岁的李东从2002年11月起到济南某医院工作。2009年6月30日,李东和医院协商辞职。辞职以后,李东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又提起诉讼。李东认为,在医院工作的近7年里,没有节假日和双休日,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支付加班费4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李东称常年节假日加班,却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法院只能依法驳回了李东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闫勇介绍说,在类似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讼中,多数都是因为劳动者无法举证而败诉。闫勇说,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陈述也可以断定劳动者的确是加班了。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无法举证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加班时,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加班的证据。当然,不可能每次加班都能留下证据,这方面也需要法律法规的细化。

  还有的劳动者因为不懂时效输了官司,导致自身权益无法维护。历下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维红介绍说,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除了有正当理由外,如果过了一年的时效,仲裁机构就不会裁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仲裁结论作出后,如果15日内不起诉,则仲裁裁决书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认为“有理走遍天下”,结果因为时效问题而输了官司。

  张春将济南某摩托车公司告上法庭。张春说,2007年7月她应聘到被告摩托车公司食堂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工作证,发放了工作服并组织原告及单位职工进行了体检。之后,张春按时到被告单位上班,被告每月以银行代发工资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工资,直到2008年11月,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张春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摩托车公司支付张春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9745元。

  王光和济南某餐饮公司的官司,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2001年起,王光到被告餐饮公司工作,合同期限签至2010年6月30日。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餐饮公司以王光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餐饮公司支付王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00元。该餐饮公司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赔偿金。法庭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声称王光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赔偿金15400元。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也是职工提起诉讼的一个“热点”。2008年6月,22岁的曹娟到山东某快递公司工作,干了近两年,工作很出色。让她闹心的是,2010年1月到5月,该快递公司一直没有发工资。经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后,被告快递公司也承认,有5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原因在于单位效益不好,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快递公司支付给曹娟1万元的协议。[page]

  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张海涛分析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但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占案件总数的比例都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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