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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迁河北 职工未去应获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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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做进一步的解释。最近,职工胡女士就遭遇了“不随企业外迁,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求得补偿”这一难题。

   9月14日,胡女士告诉记者:她在一家羊毛加工企业上班,今年已是第8个年头,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明年6月底截止。由于市场原因,企业为压缩人工成本,最近决定整体搬往河北涿州某工业园区。胡女士说:“我一家老小5口人都在石景山区居住,如果跟随企业到外地,老人、小孩的生活、学业将无人照顾。不随企业到外地吧,等于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路民律师表示,从胡女士所述,可以判定导致其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企业外迁。该企业从北京搬往河北,这种属于《劳动法》第26条第3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且胡女士明确表示不能再跟随企业到外地上班,所以,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对于该企业所说:“企业不是不让你去上班,你自己不去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凡自动离职均不给予经济补偿。”路律师说该企业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此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做,《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胡女士可以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数额,依据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胡女士在该企业的工龄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所以其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应按两部分计算。其中,2008年1月1日以来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计算。此前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8条规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其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胡女士不仅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还可得到相当其8个月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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